2022年以来,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严格落实最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积极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于近日,与法院、公安、公证机构共同签署《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2022年2月15日,正值农历元宵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委托家属向公证机构提存赔偿保证金5万元后,被取保候审,得以回家与家人团聚。王某某和家属都向检察机关表示,一定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商谈赔偿事宜,争取早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去年12月,王某某和被害人因车辆挡路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将被害人的面部打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积极表明了赔偿意愿,但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审查逮捕。
办案中,检察官考虑到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且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决定对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2022年2月14日,王某某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委托书,委托家属提存赔偿保证金。第二天,家属到公证机构办理保证金提存,公证机构出具了公证书。检察机关最终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单位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这一制度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沈河区检察院将会同其他三家单位积极稳妥推进该制度的适用,促使办案效果进一步提升,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